最新公司法6——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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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创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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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其股份的转让,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股权的权利。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权益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本章程的这一修改无需股东大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重大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使公司存续。
股东与公司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