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保险

2022-07-21 19:51:47  浏览:329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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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介绍

这不是对因劳动而致残并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给予的经济保障。 1889年起源于德国,遍布世界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 残疾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方式,通常与老年、遗属保险融为一体。 在很多国家,残疾被视为提前丧失劳动能力,而残疾补助金有提前支付退休金的含义。在一些国家,残疾被视为长期或永久性疾病,通过长期延长疾病补助金来支付残疾补助金,当残疾人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支付退休金

2、保险赔付

获得残疾补助金的条件通常是经过对残疾的评估,然后根据残疾的程度决定的。 残疾程度一般用百分比表示。 许多国家规定享受部分残疾补助金的条件为丧失劳动能力2/3以上,只有极少数国家将这一标准降至1/2以下。 享受全额残疾补助金的条件通常被规定为失去劳动力的100%。 许多国家还规定,领取残疾补助金者,发生残疾时支付的保险费必须达到一定期限,或者就业、居住必须达到一定期限。 为丧失所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的全额残疾补助金标准在大多数国家与退休金水平相当。 部分残疾补助金根据劳动能力损失程度,按全额残疾补助金的一定百分比支付。 少数国家对残疾程度较轻者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助金。 一些国家对从事危险、艰苦职业的劳动者给予高标准的残疾补助金。

3、组成

残疾保险可以分为两部分:

一是为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提供经济援助

二是向他们提供医疗、护理和康复所需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有时包括提供直接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实际上,残疾保险很少单独作为社会保险项目实施,一般与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相结合系列化。 另一方面,在提供医疗、护理、康复费用方面与医疗保险极为接近,可以集中在医疗保险系列中实施。 另一方面,由于在保障基本生活需要方面与养老保险十分接近,所以集中在“老、残、遗”系列中实施。

4、历史发展

在残疾保险历史发展的1889年,德国通过立法建立了养老和残疾保险。 到20世纪中期,美国政府首先将养老、残疾、遗属合二为一,称为“老(年)、残(遗)”保险。 50年代以来,一是工伤保险范围扩大,职工在与其工作有关的时间、地点受伤致残,多纳入与就业有关的工伤保险范围; 二是由于国际上更加重视残疾人的保护权利,残疾人特别是先天性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往往不是“先投入后享受”的社会保险方式,而是普遍的社会福利方式来保障,因此,残疾保险作为一个单独的社会保险项目实属罕见。

5、案列分析

1997年1月17日晚8时许,某大学学生胡某骑自行车从市区回到学校,突然一辆中巴车从背后将他撞倒,被送往医院救治。 据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判断,此次事故系中巴车刹车系统故障所致,车主负有全部责任。 胡先生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4500元,车主全部承担。 胡先生因被撞轻度残疾,车主另外支付了残废补助金2万元。 胡先生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前,为所有在校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和额外医疗保险。 其中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每人5000元,附加医疗保险保额为每人3000元。 在车主已经支付残疾金和所有医疗费后,保险公司会履行支付医疗费和残疾保险金的义务吗? 怎么支付? 为什么?

这家保险公司有赔偿的部分。 其中医疗费不予赔偿。 因为这是补偿条款。 也就是说,只补偿你的经济损失。 但由于胡先生的轻度残疾,保险公司必须支付胡先生的残疾金。 但你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000,以5000元为限,按国家残疾比例支付。 因为残疾是给付条款,即使胡先生加入了10家保险公司,因保险事故发生残疾的,10家保险公司必须支付胡先生的残疾保险金,但以胡先生加入各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为限,按照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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