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生效期

2022-07-21 19:50:34  浏览:355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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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提供保险,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在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

2、注意事项

从这两个条文可以看出,也就是说投保人缴费与否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 只要保险公司同意保险,即使投保人不及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仍然成立。投保人已经支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不同意保险,保险合同尚未成立。 保险费的支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没有必然联系。

3、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但其生效是一个法律问题。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开始生效,当事人开始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

重要界点

关于合同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称为合同法)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关于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成立时生效。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合同关系存续状态的重要分界点。

一般来说,合同立即生效。 但《合同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生效可以附生效条件或者期限。 合同附有生效条件或者期限的,在生效条件达成或者期限届满时,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会导致合同的生效,如果合同有生效的条件和期限,合同的生效就会滞后于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其效力也具有上述两种状态。 即即时生效或有条件、有期限保留效力,保险合同成立时是否生效与是否有生效条件或有期限有关。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提供保险,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以前款规定以外的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

成立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合同能否成立取决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是否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显而易见,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根据承诺生效而成立。 保险人的承诺包括保险人签名、保险人开具保险费收据、保险人开具保险单等多种书面形式的保险单,但这只属于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行为。 保险单经保险人签发后成为承诺,承诺生效后保险合同成立。

附合与格式合同的特点

由此,也体现了保险合同附加合同和格式合同的特点。 附合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实际上只限于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条件,接受或拒绝而成立的合同。 也就是说,附合合同是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另一方只能“舍弃”的合同,一般没有商量的余地。 保险人上述约定的多种书面形式表明保险合同是定型合同。

合同定型化与要式合同的不同概念

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一定的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是要式,要看有无以书面或者其他特别形式为合同成立要件的规定。 也就是说,要式合同是指以法律要求的书面或者其他特殊形式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我国的《保险法》并不要求保险合同必须以特定的要求式为成立的条件,这可以从《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中明确反映出来。 保险合同之所以是格式合同,主要是为了满足保险业发展的需要,保险合同具有附件或者格式的特点,因此,《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的

标准

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判断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味着真相

3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这些规定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但对于保险合同,由于保险人只是经国家批准专门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因此《民法通则》“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投保人。

双重含义

另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以保证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法律认可的利益。 这一保险利益原则应当贯穿于保险合同中保险期间的整个阶段。 相比之下,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仅应当获得保险利益,而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会失去保险利益。 否则,保险合同失效。 另一方面,投保人要求有行动能力。 《民法通则》根据“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的规定,保险合同具有射幸不等价的特性,要求保险人双方以最大的善意和诚信订立合同。 保险的这种诚信与其他合同不同,它要求订立合同时双方有告知义务,尤其要求投保人实行真实告知、危险增加告知、道德危险不保三种法定制度。 对此,《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询问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必须如实报告真相……”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行为内容合法”要求双方当事人只有依法订立的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对此,《保险法》第18条、第19条作了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理论上保险合同生效有以下情况。

1 .保险合同生效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2 .法律没有规定,保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办理;

3 .法律没有规定,保险合同也没有约定,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生效。

从保险原理上讲,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是基于投保人提前交付保险费,向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对投保人的主要义务规定,是合同生效后对投保人施加制约的主要条款。 我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在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由此可见,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是否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往往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 合同责任的开始时间与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可以同时,也可以不同,但保险责任的开始并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标志,相反,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效力的体现。 合同生效的标识以保险合同中保险期间的开始时间为限。

法律效果不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只能反映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意愿,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并符合国家意愿,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不仅不会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且还会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强调保险合同对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的约束力,也就是国家法律对合同成立的法律认可,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合同不成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达成一致,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后,由于法定原因或约定的原因,保险合同可能从一开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将不能成立的保险合同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合同不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不产生其他法律责任。 但是,关于无效的合同是不同的。 因为除了民事责任,还可能带来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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