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分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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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保险分人
再保险人与再保险接受人相对应。 例如,有人在A买了巨额保险,A觉得万一风险自己一个人承担不起。 于是a找到了b,用b为自己投保再保险,与b共同承担责任。 a是再保险接受人,b是再保险接受人。
2、再保险(reinsurance)
保险人为了减轻自己承担的保险责任,将自己承保能力以外的部分保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或保险集团的行为。 也叫分保险。 这种办理保险业务的方法具有再次办理保险的性质,因此称为再保险。 再保险业务是国际保险市场通行的业务。 这样,保险人就可以避免风险过于集中,不会因为发生重大事故而无法履行赔偿金支付义务,对保险业务的经营起到了稳定的作用。 再保险业务基本可以分为两类:再保险责任按保险金额计算的比率再保险。 以赔偿金计算再保险责任的超额再保险,以及以由此衍生的赔偿率计算再保险责任的再保险等。
3、再保险的具体形式
再保险的具体形式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种。
比例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即分保再保险人与分保再保险人之间订立再保险合同,按照保险金额约定比例,分担责任。 约定比例内的保险业务,分割人有义务及时分割,分割人有义务接受,双方均无选择权。 比例再保险可以分为再保险和溢出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由原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业务范围内,按保险业务按一定的再保险比例分为自保额和再保险额,其保险金额、保险费、赔付保险金的分配均按相同比例计算,自动生效,无需逐笔通知办理手续。
溢出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首先确定自保保险限额,即自留保额,保险业务超过自留保额发生溢出额的,按照再保险合同将该溢出额分为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按分割业务的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分摊的赔偿保险非比例再保险的,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协商约定原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数额,在此数额以内的由原保险人自行赔偿,超过此数额的,按照协议约定再保险人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非比例再保险的保险费率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如果有人在a买了巨额保险的话,a觉得自己一个人无法承担万一的风险。 于是a找到了b,用b为自己投保再保险,与b共同承担责任。 这就是再保险。
4、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
再保险和原保险的联系如下:
(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是再保险存在的前提,再保险合同并不脱离原保险合同单独存在。 同时,原保险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也必须依赖再保险。
)2)再保险人的责任、再保险金额、有效期限以原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金额、有效期限为限。 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是利益共享、损失负担的合作关系。
)3)作为保险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再保险也适用的是依法经济合同行为,均按大数定律分散风险。
5、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再保险和原保险的区别如下
(1)原保险标的为物、责、信或者人的身体和生命,但再保险标的为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2)再保险合同是基于原保险合同的合同,但又是脱离原保险合同的独立合同。 主要表现为再保险合同有自己的独立当事人,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一般情况下,再保险人不得向原投保人请求交付保险费,原保险被保险人也不得向再保险人请求赔偿; 无论再保险人是否履行再保险赔偿义务,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原保险人因破产或者春季其他原因未履行赔偿原被保险人义务的,再保险人不得免除为此对原保险人履行的再保险赔偿义务。
(3)原保险合同分为补偿合同和给付合同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