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保险

2022-07-21 19:38:31  浏览:335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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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介绍

单边投资保险和双边投资保险。 从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形式来看,既有属于我国国内法范畴的单边投资保险制度,也有属于国际法范畴的双边投资保险制度。 在单边投资保险制度下,投资者所在国家单独制定境外投资保险制度、设立保险机构,不要求投资接受国确认或签订双边协定,属于中国国内法的调整范围。 双边投资保险制度是以对外投资国和投资接受国共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定为前提的,要求投资接受国予以确认。 无论是双边投资协定还是多边投资协定,都是政府间的协议,因此具有国际法性质。

2、承保范围

为了消除海外投资者的疑虑,促进对外投资,西方国家纷纷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诺投资者在东道国遇到国家风险导致投资损失的,由政府投资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在中国对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规定的主要保护风险是国有化风险、货币汇率风险、战争和内乱风险。

3、承保风险

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的风险是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府违约。

征收是指投资所在国政府采用、批准、授权或者同意的对投资的强制征用、没收、国有化、扣押等行为。 这些行为将持续一段时间,导致投资者不能开办或经营项目企业,不得不剥夺或妨碍投资者权益。 战争是指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战争、内战、恐怖主义行为和其他类似战争的行为。 战争项下的保障包括战争造成项目企业有形财产损失和战争行为导致项目企业无法正常经营造成的损失。

汇率限制是指投资国政府实施的阻碍、限制投资者将当地货币兑换成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向投资国汇款的措施、或者投资者以远高于市场汇率的价格将当地货币兑换成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向投资国汇款

政府违约是指投资方国家政府非法或者不合理撤销、违反、不履行,或者拒绝承认与其发行、签订的与投资有关的特定担保、担保或者专利权合同等。

4、投保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称“海外投资担保制度”,由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海外可能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发生所担保的政治风险,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国内保险机构承担在国际条文中,许多国家用“海外投资担保”(InvestmentGuaranty )一词代替“海外投资保险”。 大体上说,他们是一致的,但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目前各国实行的投资担保实质上是投资保险。 两者比较,投资保证赔偿所受的全部损失,而投资保险只是按投资的一定比例、一定条件进行补偿; 而且投资保险不承保商业风险。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世界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 美国自1948年在实施马歇尔计划的过程中创立该制度以来,日本、法国、德国、挪威、丹麦、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英国等国家也实行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向本国地区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 中国自1979年以来,海外直接投资在企业数量和投资规模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日益增加,但发展中国家发生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远远高于发达国家,中国要进一步鼓励海外投资,需要根据现实国情建立切实可行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5、基本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提供,目的不是营利,而是保护投资。

2、境外投资保险对象仅限于境外民间直接投资。 而且被保险的民间直接投资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

3、境外投资保险范围仅限于征用保险、外汇保险、战争保险等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仅是像民间保险一样进行事后补偿,更是防患于未然。 这项任务通常结合两国间的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

6、保险产品

设立的境外投资保险产品包括股权保险和贷款保险两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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