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值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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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信息】
【货源详情】
1、概要:
在一定的保险合同成立后,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应当作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的,无论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都应当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金额,无需对保险标的进行重新评估; 保险标的只遭受部分损失的,确定损失比例即可,该比例与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之积即为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同样无需对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进行估算。
2、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
1 .减少理赔环节。 理赔是保险运营的主要环节,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理赔手续非常繁琐,包括立案检查、文件审查、责任审查、损失计算、赔偿金支付、损失处理等一系列步骤。 固定值保险合同可以减少保险理赔手续。 保险价值是事先双方确定的,并在合同中有记载,因此发生保险事故时,无需评估保险标的的价值,手续简单。
2 .方便赔偿金额的确定。 由于赔偿金额关系到保险双方的切身利益,往往成为合同双方争论的焦点。 签订固定值保险合同时,赔偿金额以预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为计算依据,只确定损失比例而无需考虑保险的实际价值,因此赔偿金额的确定简单方便。
3、定值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
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古董、书画、船舶等特定保险标的价值难以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特别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由于运输货物的价值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在计算保险标的价值时为了避免风险,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也多采用固定值保险的形式。 在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的价值由双方自愿决定。 如果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缺乏经验或专业知识,投保人可能会过度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此,为了避免损失,保险人往往对签订定值保险合同持谨慎态度,其适用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美国,一些州的法律禁止签订一定的保险合同。 我国修改后的《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间接规定了一定的保险合同,但没有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 由于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类似的纠纷,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0年2月公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4、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相对的。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划分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因为人身保险合同没有保险价值。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其价值进行估算,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订立合同时前者预先确定保险价值,后者不确定保险价值,只约定保险金额,保险标的价值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重新估算。 由此决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一定的保险合同只确定损失比例,不一定的保险合同不仅确定损失比例,而且确定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以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5、定值保险合同下的保险理赔
对于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如何理赔,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 学理上的解释是,一般不对保险标的物进行评估,而是根据订立保险合同时确定的保险价值以及被保险标的物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额的比率来确定应当赔偿的金额。
1、全损情况下的定值保险理赔
定值保险合同发生全损的,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直接赔偿。
2、部分损失时,要求一定的保险
部分损失情况下如何理赔,存在一定争议。 有些学者认为,固定值保险只适用于全损的情况。 发生部分损失的,应当根据同样的原则请求,如同该保险单是不定值保险单一样。 然而,许多学者和法院判例不支持上述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