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经济适用房(2020年上海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022-02-06 14:13:16  浏览:410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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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2020年,申请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户主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并与上海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2020年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家庭业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并与上海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两年以上(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前几年可以一起计算),在上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与上海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含一年);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上海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上海某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劳动合同,且该单位同意由该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者全部家庭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海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

(2)不享受上海市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2020年上海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共有产权保护住房的家庭成员都是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结婚需1年);

(2)父母、子女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和父母均已死亡

孙子,孙子;

(三)兄弟姐妹、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兄弟姐妹。

下列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配偶应一起申请;

(二)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孤寡老人除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其赡养负有法律责任的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三)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护住房的未成年子女和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父母共同申请,父母双方死亡的,应当与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四)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其子女共同申请的,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护住房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提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时的行为视为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应用对象

(一)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家庭成员实际居住在本市,在北京装饰公司连续3年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在提出申请的城镇连续2年具有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

(三)三人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且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的;2人及以下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将按上述标准提高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4)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房屋买卖或赠与行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赠与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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