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福州楼市出台新规!经济适用房需满10年交易!

2022-02-06 14:23:32  浏览:309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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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福州市自1998年开始实施保障性住房保障制度。近年来,国家倡导实施公民基本住房保障,实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住有所居”。住房保障的方式是从租售到租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

据了解,福州市从1998年开始实施保障性住房保障制度。近年来,国家倡导实施公民基本住房保障,实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有所居”。住房保障模式由租售为主转变为以租为主(包括以实物形式租赁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到由受助人自行租赁市场住房),城市也相应地逐步调整了原有的住房保障体系。

2012年10月17日,福州市停止受理经济适用房申请,未安排新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此外,2007年6月7日后取得房产证的经济适用房暂不能上市交易。

目前市场上熟悉的保障房项目有金山橘园、金山碧水园、西苑新苑、中汇新苑等。福州最后一批经济适用房分别是东山新苑和连谏新苑。

购买人公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支付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购买者也可以在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政府支付土地收益和其他相关价格后获得完全产权。

另外,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后,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房。

二手房市场前景再次阴云密布。福州2月份二手房成交量几乎减半!

这一新规无疑会对二手房市场的保障房交易产生直接影响,给目前持续萎靡的福州二手房市场蒙上一层阴霾。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数据显示,2018年2月,福州市婺城区二手房销售数量为1339套,较上月下降42.5%。其中,仓山区跌幅最大,成交量几乎减半。

考虑到春节期间传统淡季的影响,蓝方君对比了去年同期(2017年1月28日春节)1月和2月的数据,发现今年的成交量相比去年依然下降了32%以上,五城区整体降幅在24%-38%左右。

业内人士指出,除了传统淡季外,福州二手房市场近期遭遇交易税成本上升、贷款利率高企、信贷环境严峻等问题,成交持续萎靡。在今年“房住不炒”、调控政策不放松的大环境下,市场整体有强烈的观望情绪。

但有业内人士认为,随着福州城市建设的加快、房价的逐步企稳以及银行信贷规模逐步放松的预期,未来3、4月作为楼市复苏的关键月份,将会吸引各方关注。

附件:《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原件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福州市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房建〔2007〕258号)、财政部等三部委发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和《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济南区、马尾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票据的登记时间或发行时间为准。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按下列规定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后,可申请直接挂牌或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1)2007年6月7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经济适用房,取得证据的购房人超过

(2)2007年6月7日(含)以后,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经济适用房。取证时间在10年(含)以上的,购买人可申请上市交易或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土地收益价款按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住宅基准楼面价的50%支付(房屋建筑面积基准楼面价 50%)。具体土地部门在受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相关申请后,根据申请时的楼面地价进行核实。

第四条军队、机关、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以本单位名义建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经济适用住房,其上市交易应当取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申请变更全产权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1)房地产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级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收益价款支付手续。土地部门计算应支付的金额,并出具书面核实标准。申请人应在取得书面核验标准后90日内向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缴纳相应款项,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收取上述款项后将出具支付凭证。

(二)申请人应当自土地收益价款支付凭证签发之日起90日内,持该凭证及相关交易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屋上市交易手续或完成产权变更登记。申请人逾期未缴纳土地收益价款或逾期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后未申请挂牌交易或完成产权变更登记的。

的,需向国土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重新核定的缴款金额测算基数或标准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根据重新核定的缴款金额缴纳或补缴款项,并由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开具缴纳或补缴价款凭证;重新核定的缴款金额测算基数或标准未发生变化的,由国土部门出具确认函。

第六条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应建立已上市交易和已变更为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统计制度,每季度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报备相关统计数据。

第七条 长乐区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榕政综〔2010〕141 号)同时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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