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了,竟是自己惹的祸?

2021-01-19 11:58:26  浏览:581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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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是为了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不被侵害,然而有些申请人因为个人原因导致了专利无效,自己却浑然不觉,最终让自己维权行动“白忙一场”。

近日,中国(苏州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就处理了一件关于专利的纠纷,申请人因为在申请专利前将自己的设计公开,导致了其申请的专利无效。

去年,请求人王先生向保护中心投诉,称高新区的某家具店侵犯属于王先生所在家具公司的4项家具外观设计专利,王先生还提交了对方侵权证据材料。保护中心受理后立即成立合议组对案件进行处理,并于当日前往该家具店送达材料,并现场拍照取证调查。审理过程中,家具店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涉案4个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专利无效申请。今年6月10日,经过审查,涉案的这4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核定为全部无效。最终,王先生主动申请撤案。

明明应该是自己的专利,为什么最后却被宣告专利无效呢?办案人员介绍,根源还是申请人“太心急”。据调查,本案中4个家具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人王先生在申请日之前就已经通过网络(抖音视频、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及微信个人聊天记录)的形式对外发布专利产品信息,能够明显看出用户发布信息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者推广产品,符合产品销售广告的性质特征。据此,可以认定产品从发布之日起就处于对社会公众公开的状态。王先生的行为导致了其4项外观设计专利丧失新颖性,专利权全部无效。辛勤付出而申请的专利,最终竟因自己的提前公开而被核定专利无效,令人惋惜。(来源:苏州日报社)

 为什么已取得的专利权会被无效?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由此可以看出一项专利权的取得是需要先申请后公开。如果先公开后申请可能就会遇到以上案例中的尴尬情况!

小编在实务中也常常会遇到一些申请人,在申请专利之前,为了验证一下自己专利技术的市场效果,抢占市场先机,把技术先一步投放到市场中,然后再决定申请专利;殊不知,这样的操作往往会让自己辛辛苦苦研发出来的专利技术白白付之东流,沦为公有技术,即使申请了专利也会埋下专利无效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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