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和迪士尼的商标侵权之争,谁能笑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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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和迪士尼的商标侵权之争,谁能笑到最后? 提到指标最强的迪士尼法务,今天竟然收到了商标侵权的律师函?这个让他瑟瑟发抖的维权者被滑铁卢惨了!
迪士尼的硬核商标权圈也萌发了一段。如果有一天你掉进孤岛,救援的最好方法就是在岛上画一只巨大的米老鼠。迪士尼的司法部将以最快的速度赶来起诉你。(约翰肯尼迪,Northern Exposure(美国电视),)SOS不如米老鼠。
中国香港万达集团(Wanda Group)对漫威系列《旺达与幻视》 (WandaVision)提出异议,并向漫威母公司迪士尼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据悉,香港万达集团从多年前开始在全球多个国家注册了“Wanda”的商标,涵盖影视剧、动作游戏、棋盘、儿童用品、信用卡类、篮球等多个领域。
迪士尼处理关于商标侵权的电视剧《WandaVision》,碰巧与香港旺达注册的电影电视剧的范围有关。
简单来了解一下《WandaVision》,其是改编自已故著名漫画大师斯坦·李,笔下的著名人物“绯红女巫”,而漫画中的全名为旺达·姜戈·马克西莫夫,片名与人物名都带有“Wanda”字样,而这个漫画角色是斯坦·李 在1964年3月就联合漫画家杰克·科比,创造出的漫画角色。万达已向法院提供证据,表明公司在很多年前就在全球注册了Wanda专用商标,而迪士尼即将播出的《旺达与幻视》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目前诉讼正在前期进行中,迪士尼暂未作出任何回应。
网友们也越发关注后续发展,相信迪士尼公司的公关团队,应该会尽快解决这个问题,保证该剧的正常播出吧~
不过更多网友倒是更倾向于灵魂发问
更有网友脑洞大开
开始灵魂发问国内两家万达
不用来一场battle吗?
那么电影名称成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呢?
首先,定义商标及商标使用。我国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能够将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将“商标的使用”定义为“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法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是否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应判断具体标识是否符合以上条件,即能否发挥将其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其次,分析电影作品名称的性质。电影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名称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标题名称和电影商品名称的双重属性。根据相关公众的习惯,影视作品名称是为了表明影视作品的内容是对电影主题、内容的高度概括,即发挥其倾向于作品标题的作用,而非表明该电影作品提供者的作用。因此,一般情况下电影作品名称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但当相关主体通过其使用行为使电影名称能够与电影出品方建立紧密联系时,应当认为相关公众已经将该电影的名称作为商品名称进行识别,而该商品名称即电影名称是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标识,则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迪士尼的《WandaVision》是否构成对万达Wanda的商标侵权,咱也不敢说,咱也不敢问!作为吃瓜群众,还是老老实实等待案件的最终决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