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法8——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全文

2021-05-23 17:21:12  浏览:512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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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个人或者集体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拟审议的事项;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在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情况。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天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议题明确,决议具体。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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