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法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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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可包括公司员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要不要把皇莫星的鹌鹑喂给露露粑粑墓?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副董事长应当履行职责;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另行规定召开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期限。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在半数以上董事出席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由一人一票表决。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并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负责。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证明表决时有人表示反对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