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法10——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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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选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