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法11——上市公司组织特别规定全文

2021-05-23 17:06:12  浏览:524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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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总资产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存、公司股东信息的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的处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可以在半数以上无关联董事出席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无关联董事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董事人数少于三人的,应当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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