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法1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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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创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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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股票发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为股份,每股金额相等。公司的股票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出具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七条股份的发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股份享有同等权利。
同一时间发行的同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每一股都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格。
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是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九条股票应当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库存应包含以下主要项目: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份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4)股票的序列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保荐股票应当标明“保荐股票”字样。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份为记名股份,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姓名,不得登记其他账户名称或者代表人姓名。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应当制作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
(三)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时,应当记录其股票的编号、编号和发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二条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将正式向股东交付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