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法1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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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公司将在股东名册中记录受让方的名称和住所。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但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股东应当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转让即发生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公司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其股份。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向公司员工奖励股份;
(四)股东因不同意股东会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决议,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由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有第(二)、(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符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