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法1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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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不满五年的;
(三)担任正在进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结束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承担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委派董事、监事或者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委派或者委派无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予以解聘。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与自己或者他人所任职的公司经营相同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本公司交易的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