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法16——公司财务会计全文

2021-05-23 16:41:12  浏览:542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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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

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全体股东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在公司编制,供股东参考;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不得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当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将当年利润用于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分配剩余的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但不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票所支付的溢价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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