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法17——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全文

2021-05-23 16:36:12  浏览:493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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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是吸收合并,也可以是新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为新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随之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除非公司与债权人在分割前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的出资按照本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应当依照本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认购新股。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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