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法全文18——公司解散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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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并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公司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或者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四)清偿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