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企业捐赠抗疫财物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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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企业捐赠抗疫财物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邦动力讯】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捐赠税收政策公告,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公告称,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捐赠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理的现金和物品,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理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以下是公告全文: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治,现将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医院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捐赠物资,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收据函办理税前扣除。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或直接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四、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医院接受的捐赠,应当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期限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