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出台防控疫情新税政 困难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至8年

2021-02-14 15:49:51  浏览:443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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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出台防控疫情新税政 困难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至8年 【一邦动力消息】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公布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相关税收政策。公告表明,重点防护材料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而新增购买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防疫关键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补贴。

此外,纳税人运输防疫关键物资的收入,以及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和生活服务、为居民基本生活资料提供快递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告显示,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期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以下是公告全文: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治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防疫、控制重点防护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安全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量增值税补贴。

本公告所称增量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末相比新增的最终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防疫关键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

三、纳税人运输防疫控制重点安全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景区管理)四大类。具体判定标准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占总收入的50%以上(不含非应税收入和投资收入)。

五、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资料的快递服务所得,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

生活服务和快递服务的具体范围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水〔2016〕36号)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期限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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