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采矿罪 罗翔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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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采矿许可证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应予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撤销或者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产除外);
(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情形。
在依法暂扣采矿许可证期间擅自采矿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矿产资源损害价值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实后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