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价运输?

2022-07-21 19:22:39  浏览:347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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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源详情】


1、基本概念

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根据货物保价宣布价格赔偿; 货物部分损坏或丢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的货物可以修理的,按维修费和修理加运费赔偿。

2、发展历史

保价运输在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和商事交易活动意义上滥发自治原则。 从航运历史来看,承运人责任制度发生了几次重要变化。

1880年代,在英国船东的强大压力下,英国法院开始承认提单承运人的免责条款。 利用“合同自由”原则,当时的英国航运资本家在提单条款中几乎任意规定了免责条款。 到了19世纪20世纪初,这一免责条款一次多达670种,结果货主几乎承担了海运中货物的全部风险。 这是承运人的“无责任制度”。 这引起了当时贸易界的强烈不满

另一方面,提单是可转让的物权凭证,因此收货人、银行和提单收货人没有审查提单条款的实际机会。 此外,提单的许多免责条款也常常影响提单的自由转让。 另一方面,它不仅阻碍了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也影响了世界航运业的发展。

19世纪以来,各国民法都将过失责任视为经典理论。 过失责任是行为人应当对自己有过失的危害行为承担责任的理念。 鉴于承运人无过错责任制度所引发的贸易界与航运界矛盾的加深和主要经典理论的背离,承运人无过错责任制度已不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1921年《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承运人在提单上滥用免责条款。

根据第三条第8款的规定

“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如承运人或船舶疏忽或不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造成货物或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责任,或以下与本公约规定同样减轻该责任,均无效有利于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类似条款应被视为属于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 ”

但海运毕竟是一个高风险作业的行业,为了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海牙规则》同时规定了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额制度。 第4条第5款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超过一笔或每收费单位一百英镑或与其相当的其他货币的部分都不承担责任。” 但该条还增加了例外规定:“但托运人在装货之前就该货物的性质和价值作出声明并在提单上注明的,不在此限。” 排除该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的规定是保价运输。 此后,航运业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制度受到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等方面的借鉴,从而形成了普遍意义上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 保价运输是为适应这一制度而产生的,其适用完全取决于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的例外约定。 此外,价格保证运输体现了当事人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自治,体现了合同当事人自由意志与法律衡平原则相结合的法律理念。

3、运输特征

保证价格以赋予托运人选择权为目的,是在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和保证价格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 具体而言,托运人要求承运人赔偿超过限额的责任的,托运人除按规定缴纳运费外,还应当按其声明价值的一定百分比缴纳保值附加费。 因此,保值附加费构成实际运费的一部分,是在缴纳基础运费后追加支付的一种附加费,具有必须排除适用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的优点。 因此,保价运输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基于私权自治原则就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作出的商业安排。

一般来说,保价运输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特征1

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先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价格保证协议。

运单一般包含可选择的价格保证条款。 运输单证是格式合同,有关承运人责任限额的条款是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承运人应当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 也就是说,提醒托运人是否选择保价运输。 相反,承运人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该运输单证承运人责任限额的格式条款无效。 一般来说,运单上的保价条款要做大、黑印。 在填写订单时,承运人及时提醒托运人仔细阅读保价条款,可以认为承运人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托运人选择保价的,应当另行缴纳保价附加费,并在托运单据上载明“保价运输”。 根据国际惯例,保值附加费通常按货物离岸价格(FOB价格)的1%征收。

特征2

承运人对保价货物采取特殊处理方式,最大限度地保证货物的安全性。

由于承运人对保价货物的赔偿不适用赔偿责任限额制度,承运人一般应加强各种管理措施。 例如,应采用特殊运输容器、特殊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特殊交接方式等,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准确地到达收货人。 这样,保价运输增加了承运人的运营成本,保值附加费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承运人额外运营成本的补偿。

特征3

可以对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

货物损失包括货物灭失、损坏、迟延交付等形式,原因可能是承运人过错行为、托运人过错行为、第三人侵权行为、不可抗力等。 但保价货物的赔偿原因只能是可以归咎于承运人责任的过失行为。 除合同有相反规定外,托运人的过失行为、第三人侵权、不可抗力的,承运人不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特征4

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赔偿,以其声明价值为限,按照货物损失的实际价值或者货物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实际利益进行赔偿。

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承运人一般要求托运人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者货物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填写声明价值。 因此,保价货物发生损失的,承运人按照不超过托运人声明价值的货物的实际损失价值进行赔偿。

4、相关法规

《铁路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铁路进入了依法治路的新时期,也标志着铁路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保价运输是铁路运输合同的一部分。 保价是指旅客、货主托运行李、包裹时,向铁路宣告所托运行李、包裹的实际价值,并支付一定的费用,发生损失,铁路有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的责任。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旅客或者托运人托运的行李包裹分为保价运输和非保价运输两种,采用哪种方式运输由旅客或者托运人自行选择,并在托运单上注明。 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的保价费按声明价收取,行李按声明价的0.5%收取,包裹按声明价的l%收取。 不足1角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 一层为行李,一层为包裹托运时,全程按行李收取保证金。 保价行李、包裹发生运输变更的,保价不补,不退还。 因承运人责任取消托运的,保证金将全部退还。

5、承担义务

保价是国际上货物运输的通行做法,在大多数国家的货物运输法和国际多边货物运输公约中都有规定。 由于保价除外适用承运人责任限额制度,因此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利益关系重大。 我国对保价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坚持私权自治原则。

根据我国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托运人或者旅客可以自愿进行保价运输,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可以不办理价格保证运输,也可以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实行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2 .以承运人责任限额赔偿为基础,以保价赔偿为例。

我国的海商法、铁路法、民航法等规定了承运人责任限额的赔偿原则,但同时:规定“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上注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另有约定超过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可见,保价运输是承运人责任限额赔偿的例外。

3 .承运人的合理注意义务

实践中,保价运输条款一般在货运单据中提前拟定,托运人只需选择是或否即可。 因此,保价运输条款属于合同法上的典型格式条款。 根据合同法理论,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合同应当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

4 .托运人的诚信申报义务

根据航运惯例,承运人在提单中故意谎报货物性质或价值的,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或船舶对与货物或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不承担责任。 但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应负责举证。 我国海商法没有规定直接保价运输情况下托运人的诚信申报义务。 根据交通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21条,“托运人可以托运货物,进行保价运输。 货物发生损坏、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货物的声明价值赔偿。 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低于声明价值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 ”

我国铁路法第十九条规定:经检验,托运人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验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民航法第128条第2款也有类似规定。 国内立法对托运人的责任规定较轻,与国际航运规则相比,托运人未诚实履行申报义务的,宣告货物超过实际价值的保价部分无效,同时还应当承担检验费用,但由承运人承担“对与货物或者货物有关的灭失或者损害承担责任

5 .托运人及时支付保值附加费的义务。

中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旅客或者托运人交付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特别声明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利润,并按照需要支付附加费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实际利润根据规定,托运人不按要求支付附加费的,承运人有权不按保价赔偿。 中国海商法没有直接规定向托运人支付保值附加费的义务。 我认为这是由海事运输的特点决定的。 根据国际惯例,提单具有物权凭证属性,因此具有流通功能。 因此,提单上注明“保价运输”字样后,承运人的限额赔偿责任即被排除,承运人不能以托运人未支付保价附加费为由就银行、收货人和其他提单提出抗辩。 换言之,即使托运人没有按时支付保值附加费,承运人也不能在此抗辩中将“保价运输”字样的提单转让给善意第三方。

6 .托运人的责任义务

如果托运人能够确实证明“承运人故意或者知道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没有作为货物损失”,托运人就可以不受保价范围的限制,按照货物损失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经证明,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承运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引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我国的铁路法、民航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托运人往往根据货物的部分实际价值确定保价。 此时,因承运人故意或者疏忽的过失造成货物损失超过保价的,托运人不受保价范围的约束,应当按照货物损失的实际价值要求赔偿。 司法审判实践也明确支持上述规定。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托运人认为此时应当援引上述法律规定承担承运人“明知可能是故意或者造成损失而轻率或者没有做”的负担举证责任。

7 .原则上对货物保价不设限额,但对特殊货物可以设保价限额。

原则上,保价应在不超过货物实际价值或者货物在目的地交货时实际利润的价值范围内确定。 但在实践操作中,对特定货物确定实际价值并不容易。 至于哪些货物属于这类特殊货物,一般认为主要是指市场参考价格不足的物品,如名人字画、古物、投标文件、诉讼书证等。 承运人可以按照国际运输惯例对其保价设定限额,这强调目前正在进行邮政运输。 《万国邮政公约》第四十六条规定,原则上不对保价信函保价施加限制; 但作为例外,各国邮政有权自行规定保价限额,该限额不得低于5000法郎或其国内业务采用的低于5000法郎的限额。 根据国家邮政局2000年12月《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保价邮件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100,000元为限。 其中,“邮件”包括邮政提供普遍服务的邮件和邮政包裹,但不包括邮局基于商业化运营的竞争性直送包裹和物流货物。 认为邮局在进行此类货物的保价运输时人为设置限额,意在避免托运人滥用申报权,无限期申报保价的道德风险。

6、办理条件

保价运输贯彻自愿原则,是否实行由托运人自主决定。 托运人实行保价运输的,应当在货物运输单证的“托运人记载事项”栏中注明“保价运输”的宇样,在“货物价格”栏中注明整批货物的实际价格,在支付运输费用的同时支付货物保价费用。

必须保证全部价格,不能只保证部分货物。

不同保价率的货物,进行一批托运,应当在货物运单上分别填写货物名称和实际价格,保价分别计算。

将不同保价率的货物集中填写时,适用其中最高的保价率。

必须参加全额保险,不参加全额保险就不能获得全额赔偿。

7、保价费率

担保费=适用于声明的货物实际价格x的货物担保率

1 .保险费率分为5个基本级、2个特定级。 一级。 二级为2,三级为3,四级为4,五级为6,特六级为10,特七级为15。

2 .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及除本表所列品名以外的货物均按3计算。

3 .冷藏车装运的需要制冷的货物,按该货物保价率的50%计费。

4 .所有超限货物按该货物保修费加收50%的费用。

8、主要好处

1 .铁路对保价运输的货物,在运输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特别是对重点保价货物,实施运输企业流程监管。 这将进一步保障运输安全。

2 )铁路运输的货物,未按保价运输的,铁路实行限额赔偿,但不超过最高保价。 因此,在参加全额保险的条件下,一旦发生运输责任损失,托运人、收货人将得到全额赔偿。

3 )保险费率低,手续简便,容易提出赔偿,赔偿迅速,赔偿托运人损失时,公平合理,依法办事,如认为无论事故大小,都是铁路责任,应先赔偿,再从内部明确责任。 体现了铁路负责运输和维护双方权益的原则。

9、理赔须知

需要以下索赔资料。

客户投诉申请书:应注明订单号、时间、险情、投诉金额等;

货运单据:托运人应当为单位加盖公章,托运人应当为个人由托运人本人签名确认,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货物价值证明书(收据或购买合同) (车票整体风险请出示原件。 部分风险请出示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发货单:货物整体装箱单或发货单

损失清单:货物的实际损失情况

提单:异常托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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