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业务招待费如何做纳税调整(年底业务招待费该要如何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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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方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很多人还不知道年底的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纳税调整。现在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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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为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外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财政体制改革前,我国各类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没有统一的标准。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外,其他各类企业基本没有标准(1992年6月颁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采用了外商投资企业标准)。
国有企业的招待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等不同情况确定,企业在限额内掌握的招待费支出,年终进行报销和审核。这种管理方式不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也不利于政府职能部门转变职能,加强金融监管。在这次财政改革中,对各类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
业务招待费在会计制度中的正确会计处理,应包括在“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中,但这只是一般规定。根据“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相分离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一般会计原则,按照会计制度,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在生产经营开始并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收取开办费,应一次性计入当期生产经营月份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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