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型商品住房(北京自住房申请网站)

2022-02-09 03:53:32  浏览:418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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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2日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正式发布《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全市统一软件组织公开抽签。摇号结果公布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官方网站上.

执行

2014年2月1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正式发布《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全市统一软件组织公开抽签。结果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及销售现场公示3天。

规定购房家庭成员今后不得申请购买自住商品房;属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轮候家庭,视为已获保障。

同时,一经查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隐瞒家庭信息、虚假申报、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家庭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五年内不得在本市购房。

北京市自住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管理我市低价自住改善型商品房(以下简称自住商品房)销售,根据京建发[2013]510号《北京市办公楼装饰公司(以下简称《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自住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自住商品住房项目的销售。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自住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前,应当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企业名称、项目位置、单位数量、户型大小、平均售价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天。

第四条符合本市购房条件的家庭,可在项目公示期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购房,并按《意见》(京房发[2011]65号)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轮候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申请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应提交《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购房家庭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在本市自住商品房资格审查系统中填写家庭信息,经购房家庭签字确认后,在审查系统中提交网上打印的《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家庭购房申请表》资格审查申请。《承诺书》和《家庭购房申请表》一式两份,买方一份,开发企业一份。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购房家庭的资格进行审核。购房家庭可登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查看资格审查结果。只有通过购房资格审查的家庭才能参加抽奖。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资格审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七条自住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公开抽签,确定购房人的选房顺序

第十条开发企业与该家庭签订购房合同,并将经该家庭签字确认的《承诺书》、《意见》原件等相关材料作为合同附件留存,并在办理房屋登记时提交登记部门。购房家庭成员今后不得申请购买自住商品房;属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轮候家庭,视为已获保障。

第十一条办理自住商品房登记手续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按照《家庭购房申请表》号文(京房建发[2011]140号)的规定,对家庭资格证明材料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对以隐瞒家庭信息、虚假申报、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欺诈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家庭。一经查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其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欺诈性购房家庭名单记录在购房信用档案中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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