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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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 大学生自主创业可以采用的市场主体主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等。要建立不同类型的市场实体,需要准备的材料和程序如下:
1、个体工商户
(1)准备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四)营业场所证明;
(5)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设立前已预先核准名称的,须提交);
(六)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许可或者批准文件;
(七)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主办经营者应当登记为经营者,所有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签名确认。提交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的证明,并提交参与经营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其他文件。
(2)搬运过程:
(1)应用:
1.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
2.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的工商部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3.申请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者电子邮件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登记机关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2)验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的,除当场登记外,还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立即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查和决定: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登记: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登记,并向申请人发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并填写申请材料核实报告。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