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条例,创业失败有望东山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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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条例,创业失败有望东山再起 “在传统思想中,‘偿还负债者’的个人终身负债观念根深蒂固,免除债务不容易被接受。但是,风险的公平合理分配是建立破产制度的基本理念,经营失败者承担的风险应该是有限的,企业和个人都应该这样做,因此,我们希望通过立法划定保护线。”这解释了深圳市人民大学常任委员会法工委主任刘瑞光出台个人破产条例的原因。
最近深圳在全国首次推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成为特区立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
根据《条例》,“诚实不幸”的债务人,特别是创业失败者,有机会重新出发。恶意逃避债务或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
那个人申请破产有什么门槛,破产后会受到什么限制,条例出台会被滥用吗?一起解释吧。
申请门槛:深圳居住,连续三年投保。
《条例》规定,居住在深圳经济特区、连续三年加入深圳社会保险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而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组或和解。
“连续三年参加深圳社会保险”的要求主要是申请破产的自然人目前在深圳形成稳定的工作、生活、财产关系,相关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基本完善。
gb(102, 102, 102); font-family: 微软雅黑; white-spac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除了主动申请破产,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即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行为限制:禁止高消费,不能装修房屋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进行相关行为限制,是国际通行的惯例。
在消费限制方面,条例规定了八种禁止消费行为,包括债务人不得乘坐飞机商务舱、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三星级以上酒店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汽车;不得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等。
在职业限制方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在限制借贷额度方面,债务人获得一千元以上的借款或者信用额度的,须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豁免额度:保障基本生活,总价值不超二十万元
为保障债务人在破产期间的基本生活,条例为其划定了不用于清偿债务的七种豁免财产类别,包括债务人及其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等。
同时条例也规定,除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二十万元。且豁免范围内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中伦律所认为,在豁免财产方面,条例明确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二十万元,以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庭在无房产情况下的一段时间内基本生活需要,包括租房费用、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生活资料,这是考虑到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和债权人的债权之间要取得平衡。
考察期限:三年考察期,有例外也可提前结束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条例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即考察期。
《条例》规定考察期为三年,考察期间,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如果违反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雇用关系的报酬和预付金、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等情形被列为不得免除的债务。此外,条例建立了鼓励提前清偿债务制度,即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考察期。
防止逃债:破产申请前两年交易可被申请撤销
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深圳会不会成为恶意逃债者的天堂?这是各界普遍担忧的问题。为了让制度得以善用,条例通过一系列环环相扣“关卡”。
首先、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
其次、如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另外,人民法院还可驳回破产申请;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规定等。
刘曙光解释说,《条例》规定,在申请个人破产前2年的交易行为无效,等于提出申请日期往前提两年的财产转移等交易行为可撤销。最后一关是,只要任何时候发现存在恶意逃避债务,都可以要求撤销之前法院的债务豁免裁定,也就是“终身追责制”,这是世界上最严的恶意逃避债务追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