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法203354法律责任全文

2021-05-23 16:21:12  浏览:511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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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以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司登记或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按期交付或者交付货币或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设置法定会计账簿以外的其他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对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资料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补足应当提取的数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时,未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清算中,公司隐匿财产、在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上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公司财产隐匿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在清算期间进行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应当由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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