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布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涉及缓缴社保费等25项措施

2021-02-14 16:34:51  浏览:451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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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布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涉及缓缴社保费等25项措施 【一邦电力消息】2月6日,辽宁省政府发布《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号文件,从严格开工复工管理、加大资金支持、减轻企业负担、降低运营成本、加强综合保障等5个方面发布了25项具体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将暂时实施三个月。

在严格复工管理方面,辽宁将全力支持和组织推进企业复工,做好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援助机制。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政策包括: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功能,有效发挥应急贷款资金作用,加大对个人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支持,加大对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加强政府、银行和企业的融资对接,发挥信贷资金的引导作用。

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包括:推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帮助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减免省级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企业的利息,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建立帮扶奖励机制,暂时取消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障。

降低运营成本的政策包括缓解企业能耗成本压力、减免中小企业租金、对部分医疗器械实行零注册收费等。

加强综合保障的政策包括:全面保障“菜篮子”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规范企业用工,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在疫情防控领域开辟企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

以下是通知全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斗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确保经营稳定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严格开复工管理

(1)全力支持和组织企业复工复产。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需要保障城市和企业生产经营、疫情防控、人民生活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正常开业的。按照省政府的复工时间和相关要求,重大项目和重大项目可以尽快复工,有开工条件的要及时组织开工,确保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正确。(责任单位:市政府)

(二)做好返乡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以疫情防控工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按照“三有”和“防进口、防扩散、防出口”的原则,在回来之前,要坚持有序放行和控制,做好企业有序复工,确保企业平稳过渡,逐步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责任单位:市政府、省级卫生和卫生委员会)

(三

(四)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新增企业贷款,中央财政给予人民银行再融资利率50%的贴息,省级财政给予25%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省级财政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给予人民银行再融资利率75%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贴息资金由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的作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各级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对疫情影响较大的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降低担保率至1%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省级担保集团可提供直接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对已纳入全省再担保体系的再担保合作机构,合作有效期无条件延长至疫情解除之日,不受再担保合作授信额度限制。根据备案和补偿的实际发生情况,省级风险补偿比例将从20%提高到4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省农业担保公司、市政府)

(六)切实发挥应急贷款资金的作用。利用好省担保集团3亿元紧急贷款资金,积极为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紧急贷款资金,开辟紧急贷款服务快速审批绿色通道,适当延长单笔业务服务年限,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落实贷款费用优惠利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

(七)加大对个人和企业经营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对于已经发放的个人业务担保贷款,如果借款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以向贷款银行申请延期还款。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财政部门将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于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在申请商业担保贷款时应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和农村事务厅、省金融监督局、省林草局、省妇联、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

(八)增加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利用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补助资金、支持辽西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支持“飞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防疫物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酒精、消毒剂等)生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的比例。坚持专务公开,实行“缺审批”。项目可以先开工,再补充完善相关手续。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环评、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部门要加快实施网上审批,启动“不开会”网上办理。(责任单位:省发展

(十)加强政府、银行和企业融资的对接。地方卫生、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金融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促进政府、银行和企业的对接。生产、运输、销售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器、84消毒液、红外线体温计及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材料以及重要生活用品的重点企业,应当实行清单管理和信息共享制度,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平台等网上方式,加强政府、银行、企业之间的融资对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健委、省金融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

(十一)发挥信贷资金的导向作用。充分发挥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政策性银行“国家队”的作用,充分满足疫情防控的融资需求。设立肺炎疫情防控应急贷款资金,加快落实首批20亿元贷款额度,专项用于辽宁省疾病治疗和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救助、物资采购、应急设备采购等用途。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将按照现行监管要求完成资金支付。(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十二)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暂时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和2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期限延长至3月底。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交通、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场、冰雪运动等损失严重的企业,可将疫情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期限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当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影响被保险人的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三)落实帮助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企业,未裁员或裁员人数较少的,退回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于符合条件的暂时面临生产经营困难,有望恢复,并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经营困难、有望恢复的企业,将稳定返岗”。返还标准可以根据当地月失业保险费和6个月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也可以根据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政策执行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十四)中小企业税收减免。因为疫情,企业损失惨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很大影响。如果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实难以缴纳,可以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从1月1日起,对重点材料生产企业购买的防控设备允许税前扣除一次,增值税增值税增量税额全额退还;对交通防控重点物资和公共交通、生活服务及po免征增值税

(十六)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为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小企业筹集资金,如果它们因疫情而暂时有困难。项目建设手续完备,符合开工建设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经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可根据项目建设计划提前向中小企业缴纳项目款,帮助施工企业解决资金困难问题。(责任单位:省级项目单位、市政府)

(十七)建立帮扶和奖励机制。各地区要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面临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其中生产防疫关键物资和人民生活保障物资的小微企业应优先支持。省政府根据各市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和财政资金投入情况设立专项基金,给予奖励性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政府)

(十八)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部分的临时退款。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将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给旅行社,标准为现有支付金额的80%。临时存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全额返还。(责任单位:省文化旅游厅)

三、减轻企业负担

(十九)缓解企业能耗成本压力。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有望恢复、不能按期缴纳水、电、气费的中小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届满后,企业应当足额补缴水、电、气费用,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电、气收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政府)

(二十)中小企业租金减免。出租国有资产的中小企业,免交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两个月租金。优先对各类载体给予政策支持,如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疫情期间出租的中小企业免租金。出租其他营业用房,鼓励业主(房东)为承租人降低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市政府)

(二十一)部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中小企业生产的医用口罩、外科口罩、防护口罩、防护服、呼吸机、附件等医疗器械的注册实行零收费,以促进相关医疗器械的生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四、降低运营成本

(二十二)保证“菜篮子”产品等日用品的供应。积极组织蔬菜、畜禽生产,推动相关饲料、屠宰加工企业加快复产,储备玉米,保证水产养殖生产需求,增加肉、蛋、奶供应。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及时制止擅自卡截、堵塞交通等违法行为。重点保障重点地区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运输,畅通“菜篮子”产品绿色通道,严格实行不停车、不检验、不收费、优先通行便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

(二十四)加强防疫药品的研发和技术研究。积极组织相关中小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科研。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防、诊断和治疗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和药物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和检测试剂研发和生产调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

(二十五)为疫情防控领域的企业信用修复开辟绿色通道。对于已经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在征信、信用培训、信用报告等信用修复工作中提供咨询并减少相关费用。修复完成后,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停止公布其失信记录,并终止实施联合纪律措施。(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省发改委)

本政策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300号)要求的企业。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暂定为自颁布之日起3个月。所有条款由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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