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一般指承租人出租的房屋,即出租屋。租赁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基于房屋、土地的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那么如何处理租房纠纷呢?下面小编就来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常识。
承租房纠纷怎么处理
1.公有住房承租人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人姓名变更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当予以变更。承租人迁出本市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民同意将承租人姓名变更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民之一的,出租人应当同意。
2.协商不成的,出租人应当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民中按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子女(根据别处住房情况和居住年限);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根据其住房情况和居住年限)。
3.承租人死亡,生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民达成共识,要求变更承租人姓名的,出租人应当同意。协商不成的,出租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以书面形式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生前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直系亲属同意变更承租家庭名称的,出租人应当同意。
4.协商不成的,出租人按照以下顺序确定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子女(根据别处住房情况);原租户的父母。
5.公有住房的“共住者”,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变更租赁关系时,已在租赁住房实际居住1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难的人员。他们的婚姻和生育可以免除上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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