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如何规定 未成年人网络安全课件

2022-08-02 17:47:18  浏览:333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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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如何规定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进步,网络变得越来越发达和普及。如今,网络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网络在发展的同时,也给人们的信息安全带来了挑战。银行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方法有哪些?一、高度重视账号实名注册制度。从增量开户防范和存量账户排查两方面开展账户实名登记制度工作;二是阻断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资金转移的主渠道。充分考虑支付安全性和便利性的平衡,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的资金安全。我们来看看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00-1010第一条为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则。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国家鼓励电信、互联网行业开展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自律。

00-1010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非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以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胁迫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双方约定的方式收集、使用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停止使用电信业务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后,停止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并为用户提供注销号码或者账户的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委托他人代理营销、技术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

第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联系方式,受理涉及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投诉,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回复投诉人。

00-1010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损毁、篡改或者丢失:

(一)确定各部门、各岗位、各分支机构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二)建立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及相关活动的工作流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工作人员和代理人实施权限管理,对批量导出、复制、销毁的信息进行审核,并采取防泄密措施;

(四)妥善保管记录用户个人信息的纸质介质、光学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并采取相应的安全存储措施;

(五)对存储用户个人信息的信息系统实施准入审查,并采取防入侵、防病毒措施;

(6)记录操作用户个人信息的人、时间、地点、事件等信息;

(七)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开展通信网络安全保护工作;

(八)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存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授予其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电信管理机构应对举报或发现的可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影响评估;影响特别重大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电信管理机构在依照本规定作出决定前,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暂停相关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知识、技能和安全责任培训。

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00-1010第十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材料,并进入其生产经营场所调查情况。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相互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情况,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正常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用户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十九条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经营许可年检时,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其soc

第二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0-1010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通过边肖的介绍,我们对如何保护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有了清晰的认识。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信用卡诈骗的知识,可以继续浏览本网站生活防骗专栏的内容,更好地保护你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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