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侵权民事责任是如何的规定 债权侵权民事责任的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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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推荐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欺诈性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导致或者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品或者服务作出错误判断的广告。虚假广告和夸张广告的区别?所谓虚假广告,是指广告内容虚假或者具有误导性。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方面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夸大广告的表现:夸大产品信息;夸大奖金福利;夸大恐惧;夸大数字;夸大承诺,我们来看看一些虚假广告案例。
00-1010虚假广告的行为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商品推荐者。
00-1010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主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给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虚假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
00-1010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是虚假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是虚假的,仍然经营、发布虚假广告,本质上属于共同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00-1010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确定了社会团体、组织作为虚假广告的推荐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没有规定自然人尤其是名人推荐虚假广告要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因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团体组织,在广告推荐人的角色上扮演的都是同样的角色,没有区别,法律不应该给予不同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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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的主体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可以看作是对虚假广告赔偿数额的明确规定。但是,这个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首先,虚假广告侵害的权利人不仅是消费者,还有竞争对手或他人。
其次,消费者因虚假广告受到的损失不一定小于购买商品或服务费用的两倍。
因此,我国关于虚假广告赔偿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应扩大适用范围,明确责任主体,适当提高赔偿金额。
00-1010虚假广告是一种连续侵权。所以广告一旦被认定为虚假,就应该禁止继续发布。
00-1010发布虚假广告通常伴随着付费,不排除申请返还财产。当受害人有特殊需要时,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不应排除该方法的适用。
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但不排除与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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