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采矿罪判几年

2022-08-02 17:06:18  浏览:295  作者:管理员
  • 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采矿罪判几年

  • 【商户信息】

  • 类目:知识大全


  • 联系人:


  • 微信号:

  • Q Q 号:

  • 手机号:

  • 浏览量:

    295


【货源详情】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规定,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的矿区、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采矿,擅自开采特定矿种进行保护性开采,经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那么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我国《宪法》、《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但是,国家可以在不改变矿产资源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与采矿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将矿产资源采矿权授予特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并有权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采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因此,所谓矿产资源国家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国家依法为采矿单位或个人制定的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严格管理,禁止无证开采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近年来,非法采矿非常严重,因此必须将其定义为犯罪并予以严厉打击。

本罪的客体是矿产资源,是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在地壳中积累的,可供人们生产生活使用的物质。包括各种固体、液体或气体金属、非金属矿物、燃料矿物和地下热能。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非法开采、破坏矿产资源。

非法采矿,即无证采矿,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经责令停止开采,仍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根据该条规定,非法采矿包括四种情况:

(1)无证开采的行为

无证开采,即未通过合法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无论是国有矿山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还是个体矿山企业,都必须经过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产资源;(二)前款规定的矿区范围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采储量规划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大中型矿产储量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矿产资源法》同时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划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开采零星分散的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少量自用的矿产。乡镇集体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办法和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由省主管部门制定。凡未通过上述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均视为无证开采。

(二)在未经批准的矿区擅自采矿的。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的。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在国家规划区和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实行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和企业矿区范围。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和国防工程设施的指定区域内;(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设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一定距离内;(三)铁路和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内;(五)国家确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名胜区和国家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名胜古迹所在地;(六)国家规定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区域。”凡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开采的,均属非法开采。所谓“国家规划区”,是指列入国家矿产资源开发中长期规划的矿区和作为老矿区后备资源基地的矿区,是指

所谓“保护性开采专用矿种”,是指对国家经济建设和高新技术发展具有特别重要价值、资源严重短缺、矿产品价值高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明显优势的矿种等。并由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按法定程序确定。如《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所指出的,1988年,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产列为保护性开采的特殊矿种,实行计划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除金、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等矿种列为我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4)“越界开采”的行为

所谓“越界开采”,是指虽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范围和其他要求,非法开采他人矿区的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国有矿山企业和他人依法设立的其他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矿区范围,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矿区,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矿构成犯罪的,除上述非法采矿外,还需具备被责令停止采矿后拒不停止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情形。所谓“被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是指经有关矿产管理部门多次申请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后,仍在进行开采的。

所谓“破坏矿产资源”,是指在矿区内乱采滥挖,破坏了整个矿床和按照矿床设计的采矿方法,造成矿产开采不足;存放共生、伴生矿产的矿区,采取开采主矿、抛弃副矿的采矿方法,不开采综合开采和综合利用对应的矿产,使矿产得不到充分合理利用;对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开采但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种和含有有用成分的尾矿,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损失和破坏的;开采顺序不合理,富矿开采弃贫矿,厚层开采弃薄层开采,易采弃难采,森林开采弃小矿体,矿产资源大量流失;按照不合理的采矿方法,采矿回收率低,采矿贫化率高,与设计指标相差很大,造成资源浪费;根据选矿工艺不合理,选矿回收率低,与设计指标相差很大,造成资源浪费;一些特殊矿种不按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开采,造成资源破坏、浪费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具体包括国有、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中作出非法采矿决定的领导和主要执行者,以及教唆、组织、指挥非法采矿的人和聚众非法采矿的个体采矿者。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具有故意。其主观目的是获取矿产品牟利。

系统发生错误
(>﹏<)
MySQL Err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