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数额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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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一种金额型犯罪,无论是立案侦查还是判刑,都离不开对其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那么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呢?接下来给大家解释一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目的是非法占有。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实施合同诈骗的数额标准: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2.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数额要求: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立案第一种情况,“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应当立案侦查。这主要是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个人实施合同诈骗,骗取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五种情形之一。
立案第二种情况“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应当立案侦查。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合同诈骗罪的数额不能以合同标的的数额来确定,而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既遂)或希望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未遂)来确定。但合同标的物的数额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因此可以考虑作为量刑情节。
其次,对于合同诈骗犯罪的共犯,应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来确定诈骗数额,并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违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予以适当处罚。
第三,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是量刑轻重的量刑情节,但不是唯一的量刑情节。犯罪数额不大,特别巨大,但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从重处罚。
第四,将合同诈骗行为人所诈骗的商品折算为货币金额时,应当以诈骗时该商品在价格体系中的实际价格作为折算依据,有国家指导价的,应当指导价格折算;没有指导价的,按当时同类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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