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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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资料
保险信托是指保险与信托相结合的金融服务产品,以给付保险金为信托财产,投保人与信托机构订立保险信托合同,因被保险人人身危险发生理赔或者到期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给受托人(即信托机构),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
2、适用情况
家庭经济富裕,个人也有责任购买规避家庭经济风险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可以为家人留有不错的生活费,但排除部分人为因素导致被保险人意图无法实现,致使保险受益人实际上无法享受保险利益的情况
保险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智力残疾、老年人的,由于此类人劳动力薄弱,自身生活困难,筹资运用能力也较弱,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因此,此类人特别适用保险信托。
在受益人是多人的情况下,或者被保险人有公益事业等特别资金用途的情况下等,被保险人也可以利用保险信托。 例如,当投保人购买人寿保险时,他应该已经能为受益人估计所需的经济保障。 此外,通过信托,可以确定保险信托的受益人将来可以获得的信托利益。 多馀的钱可以指定为公益信托使用。
3、作用
(一)能够实现被保险人生前理财愿望
寿险与信托相结合,不是凭空想象的金融服务,而是有强烈的客观市场需求。 综上所述,保险信托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是能够实现委托人的愿望。
本来信托的原理就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协助委托人管理和运用相关资产。 作为人身保险和信托相结合的保险信托,还有特别的功能。 申请人去世后,最担心的是自己的家人能否好好生活,家人能否好好运用自己留下的资产,不争气的子孙是否会很快耗尽到手的家当,这些都可以通过正式的保险信托解决
被保险人采用信托方式,委托专案组管理保险金,签订信托合同,约定受托人按照委托人自身安排管理资金,定期定额向信托受益人支付生存资金,或者约定领取受益金应当达到的相关等级条件,可以实现委托人的愿望
(二)寿险与信托相结合,具有储蓄和投资理财的双重效应
如果能轻易向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话,一个问题是资金的保值增值。 投资理财是一项非常需要专业知识的工作,对很多人来说,他们的投资渠道主要是存银行或者购买高风险的股票,这样的投资策略确实很粗略,容易导致资产贬值。 交给专业性强的信托机构,可以实现储蓄和投资理财的双重效果。 信托机构比个人有更专业的渠道,投资能力强,能够对个人实现资产保值和增值。
(三)遗产计划具有免税功能
在一些征收赠与税和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保险信托成为遗产规划的重要工具。 以保险金信托的形式将资产留给受益人。 在我国的一般操作流程为:被保险人购买人身保险,同时与信托机构签订保险信托合同,与保险公司另行约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直接支付到银行为子女开设的信托账户,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还是子女,必须持有保险合同的所有权。 这个保险信托叫做“自利信托”。 这样可以在合法情况下减少遗产税,合理安排保险金支出,起到了一石二鸟的作用。
4、认识误区
保险信托服务的客户范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产品特性也不同于一般金融产品,因此很多人对保险信托的认识存在误解。 这种误解,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的误解造成的。
(一)保险信托性质认识误区
什么是保险信托,具体功能是什么? 很多人仍然存在误解,保险信托在销售推广过程中肯定遭遇了挫折。
我们应该明确界定保险信托的性质,它是金融服务产品,而不是金融投资产品。 保险信托最大的卖点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操作资金,是帮助委托人执行财务安排的服务产品。
(二)保险信托功能识别误区
关于保险信托的功能,很多人把它与目前保险市场上的投资连结保险相混淆,这是一个很大的错误,主要是因为投资者对连结型保险产品和保险信托投资缺乏理性认识。
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包含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其主要功能是保障和投资,增值作用较大,而相对于其他投资性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多为被保险人)承担,保单持有人风险较大。 保险信托是信托产品,其主要理财功能是保值,而不是投资增值,获得投资收益。 要正确引导投资者合理看待保险信托产品的风险和回报,不被认为是低风险高回报的金融产品,反之亦然。
(三)误用保险信托
在规划遗产的保险信托运用时,必须注意自己选择的保险信托属于什么功能。 为了享受税收优惠,必须选择“自利保险金信托”。 综上所述,我国的保险信托是以自利信托方式运作的,不要认为任何形式的保险金信托都能起到减税的作用。 我们说优秀的理财规划师,关键是为了自己的目标选择正确的产品。 加深对该产品的全面认识,不仅为居民投资理财提供便利,而且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 这样可以使该产品健康发展,避免走出去的误区。
5、功能
有以下几点。
1 .通过专业的财产管理服务,可以减轻自我管理运用的负担; 特别是各种投资工具都具有专业性,市场瞬息万变,税务法令错综复杂,没有专业知识和能力,就无法实现掌握足够信息、提高投资效益、高效致富和管理资产的目标。
2 .为保障未来需求,安排独立财产的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与受托人财产相分离,具有保护受益人的功效。
3 .也可以通过信托网实现担保人和委托人的特定目的; 投保人以保险受益者(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购买保险,如果不以信托方式有效管理,保险受益人(委托人)在取得保险金时,就不能有效地管理运用和处置,有可能导致资产浪费,财产计划效果下降。 因此,通过信托计划,受益人可以获得实质性利益。
6、定义
保险金信托,又称寿险信托,是保险与信托相结合的金融信托服务产品。 以给付保险金为信托财产,保险受益人与信托机构订立保险金信托合同,发生被保险人死亡事故或者因给付到期保险金发生事件的,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给受托人(即信托机构),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并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
7、种类
保险金信托大致分为四类:
1、被动信托
被动信托又称消极人寿保险信托,该信托是信托机构代为领取保险金和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信托。 委托人生前将保险单的权利转移并保管在信托机构。 委托人去世的,信托机构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并按照信托合同,将保险金分配给受益人,款项分配结束后,信托关系终止。
2、不信托代替保险费
该信托与上述被动信托类似,但信托公司收到赔偿金后,没有将其直接分配给受益人,而是妥善管理和运用,增值,将增值收入传递给受益人。 在信托到期之前不将本金归还受益人,信托关系即终止。
3、信托代替保险费
在托付人生之前,将保险单的权利转移到信托公司,除了代为保管保险单之外,还将一定数量的证券和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用证券和资金的收入按时将保险费委托给信托公司。 如果委托人死亡,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合同收集赔偿金和保存的证券或资金,一起管理,运用赔偿金和这些证券或资金的收益交付给受益人。 信托有效期满后,将赔偿金和之前存入的证卷或资金交给受益人。
4、累计保险信托
在上述代理保险费信托中,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保管的证券或者资金的收益,信托公司只能按时交付保险费。 但在累积保险信托中,委托人将保单权利转移给信托公司,除由信托公司代为保管外,还将一定金额的证券或资金委托信托公司,用证券或资金收益将保险费垫付给信托公司。 与代替保险费的信托不同,各期证券和资金的收益比要支付的保险费多。 信托公司将支付保费后剩余的利润投资于相对稳定的方面,从而使储备的资金和证券逐渐积累和增加。 所以被称为累积保险信托。
委托人去世后,信托公司将收集赔偿金,与累积的证券和资金一起管理,用运用赔偿金的收益按时交付给受益人。 信托期满后,向受益人支付赔偿金及预存的证券或资金,信托关系终止。
8、契约的内容
根据信托的种类而不同。 但是,关于其基本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1、关于保险单的说明是明确的。
在信托合同中,首先应当说明提交的保险单的编号、保险公司名称、保险金额等。 如果委托人本身是被保险人,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则有多份保单;如果委托人向其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则保单也很多。 所有这些情况都应该在信托合同中说明。
2、信托财产的指定和说明。
3、指定收件人。
这里的受益人是指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 这里的“特定人”,即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大多是委托人的家人。 这必须在信托合同中明确,才能实现信托目的。
4、委托人的权限。
委托人成立信托,在信托合同内声明有权随时更换受益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收回部分或者全部保险单,或者变更管理和分配赔偿方法。 此外,声明指定或转让信托有关权利的只有将来领取赔偿金的权利。
5、受托人支付保险费的责任。
受托人有责任支付保险费或者不承担该责任,应该在信托合同中详细说明。
6、赔偿金的分配方法。
被动人寿保险信托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在收到赔偿金后,将分配给各受益人。 对于其他三类信托,首先需要信托公司托管其赔偿金,运用赔偿金收益分配给受益人。 时间(信托期满)过后,将赔偿金本金返还受益人。 根据受益人数量多还是少,分配方法也可能不同,分配收益时间也根据受益人的需求而不同。 这些问题中的一些最好在信托合同中预先注明,以便信托公司实施分配时有依据。
7、如何管理赔偿金。
信托机构管理赔偿金、投资动产、投资不动产、长期投资、短期运用,应当在信托合同中规定。
8、受托人解聘。
受托人能否随时解聘取决于委托人能否随时撤换受托人或中止其信托。
9、好处
1、消除保单失效之忧。
2、增加委托人产业。
3、为委托人支配后面的费用。
4、处置赔偿金以应对特殊需求。 例如:清理债务、建房、创办事业、捐赠慈善事业等。
5、向各受益人分配赔偿金。
6、可以免除浪费和其他损失。
7、符合受益人需要。
8、合并管理多份保单。
9、寿险赔偿金和受益人其他财产集中管理。
10、设立费用低廉,保障效果明显。
10、契约
保险金的合同内容根据信托的种类而不同。 但是,关于其基本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1、关于保险单的说明是明确的。
在信托合同中,首先应当说明提交的保险单的编号和保险公司名称、保险金额等。 委托人本身是被保险人,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有多份保险单;委托人向其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的,也有多份保险单。 所有这些情况都必须在信托合同中说明。
2、信托财产的指定和说明。
3、指定收件人。
这里的受益人是指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 这里的特定人,即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多为委托人家属,这必须在信托合同中予以明确,才能实现信托目的。
4、委托人的权限。
委托人宣告成立信托时,有权在信托合同内随时更换受益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追回部分或者全部保险,或者变更管理和分配赔偿方法。 此外,声明指定或转让信托关系的权利只限于将来领取赔偿金的权利。
5、受托人支付保险费的责任。
受托人有责任支付保险费或者不承担该责任,都应当在信托合同中详细说明。
6、赔偿金的分配方法。
被动人寿保险信托的,信托公司在收到赔偿金后,分配给各受益人。 其他三类信托的,应当先由信托公司托管其赔偿金,运用赔偿金将利润分配给受益人。 暂(信托期满)后将赔偿金本金返还受益人。 根据受益人数量多还是少,分配方法也可能不同,分配收益时间也根据受益人的需求而不同。 这些问题最好在信托合同中预先注明,以便信托公司实施分配时有依据。
7、如何管理赔偿金。
信托机构管理赔偿金或者投资动产、不动产、长期投资或者短期运用的,应当在信托合同中规定。
8、受托人解聘。
受托人能否随时解聘取决于委托人能否随时撤换受托人或者中止信托。
11、办理事项
1、信托期限(即由信托机构管理保险金的期限)可以按照受益人的年龄设定结束日期,也可以约定一定期限。
2、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即应当如何运用保险金),委托人可以事先在信托合同中约定。 运用范围包括存款、债券型基金、债券、保险和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定的标的(包括境内、外上市股票、基金等)。
3、寿险受益人更换。 投保时只要信托机构明确规定了领取保险金的条款,当然就不存在更换受益人的问题。 但是,一般都是先办人寿保险,后办信托,所以更换受益人的问题经常发生。 参加人寿保险时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人被指定为保险受益人的,为了设定信托,必须将保险受益权,即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转移给信托机构。 这样,信托机构在信托关系中是受托人,但在保险关系中成为保险受益人,原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保险受益人被更换的就是人寿保险受益人的更换。
有信托关系的委托人变更受益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有明确规定的。 也就是说,变更、指定保险受益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如果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受益人有权随时更换保险受益人,担保人有权更换。
)2)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的,保险人变更保险受益人应当经原保险受益人同意。
4、寿险受益权的转让。 一般来说,只有依法自己享有的利益才有转让权,所有托管、托管利益没有转让权。 人寿保险关系中受益权的转让也是如此。 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属于保险受益人,转让该权利的人也只能是保险受益人,无权转让保险受益权。
12、信托契约
保险金的内容根据信托的种类而不同。 但是,关于其基本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关于保险单的说明。 在信托合同中,首先应当说明提交的保险单的编号、保险公司名称、保险金额等。 委托人本身是被保险人,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有多份保险单;委托人向其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的,保险单也有多份。 所有这些情况都必须在信托合同中说明。
信托财产的指定和说明。
指定收件人。 这里的受益人是指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 这里的“特定人”,即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往往是委托人的家属,这必须在信托合同中加以明确,才能实现信托的目的。
委托人的权限。 委托人成立信托,宣布信托合同内有权随时更换受益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收回部分或者全部保险单,或者改变赔偿金的管理和分配方式。 此外,声明指定或转让信托关系的权利只限于将来领取赔偿金的权利。
受托人支付保险费的责任。 受托人有责任支付保险费或者不承担该责任,应当在信托合同中详细说明。
分配赔偿金的方法。 被动人寿保险信托的,信托公司在收到赔偿金后,分配给各受益人。 其他三类信托的,应当先由信托公司托管其赔偿金,并以运用赔偿金的收益分配给受益人。 一定期限(信托期满后,将赔偿金本金返还受益人。 根据受益人的数量是多是少,分配的方法也可能不同,分配收益的时间也根据受益人的需要而不同。 这些问题最好在信托合同中预先注明,以便信托公司实施分配时有依据。
如何管理赔偿金。 信托机构管理赔偿金、投资动产、投资不动产、长期投资、短期运用,应当在信托合同中规定。
受托人的解聘。 受托人能否随时解聘取决于能否随时撤换受托人或中止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