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金

2022-07-21 19:16:54  浏览:333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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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述

目的是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维持、恢复和增进分娩妇女的健康,并精心照料和养育婴儿。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护和物质援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应两部分组成。 现金补助主要是指及时给予生育妇女生育津贴。 一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助和家庭津贴。 实物供应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孕妇、婴儿所需的生活用品等。 提供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主要根据本国经济状况确定。

生育保险的目的是保证生育状态下劳动妇女的健康,减轻生育后代带来的经济困难,同时保证劳动力继续再生产。 生育保险不仅包括对女职工生育子女的产术费、住院费等费用的补偿,还包括对设立社会生育基金致使女职工在规定产假期间无劳动而不能获得工资收入的补偿。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生育保险费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生育人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确定,可以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不得超过最高工资总额的1%。

2、主要特征

)1)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因此享受待遇的人相对狭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一些地区允许女职工生育后给配偶一定的假期照顾妻子,并发给假期补贴。有些地区还向男职工配偶提供经济补助。

)2)待遇享受条件各国不一致。 有些国家要求投保记录、工作年限、本国公民身份等。 在中国的生育保险中,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的结婚者。 即应当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合法手续,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

)3)无论女职工怀孕结局如何,均可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也就是说,无论胎儿是否存活,产妇都可以享受有关待遇,包括流产、分娩、胎儿和产妇事故等都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生育期间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不同于以治疗为主。 产期医疗服务重点是指导孕妇处理好工作与修养、保健与锻炼的关系,使其顺利度过产期。 产前检查以及分娩助产是通过医疗手段帮助产妇顺利生产。 分娩是一种自然现象,通常不需要特殊治疗。

)5)产假有一定要求。 产假应当按照生育期,分为产前和产后。 产前假期不得提前或延期。 产假也必须在生产中享受,不能积累到其他时间享受。 国家规定的产假时间不同。 中国规定的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6)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 生育期间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是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高于其他保险项目。 另外,在我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参保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3、给付条件

生育保险是有条件支付的,各国规定的条件不一致,主要是:

1 )受益人不再从事任何按报酬的工作,雇主不再支付受益人的全部或部分工资。

2 )缴纳的保险金应当达到一定的期限和金额。

3 )受益人必须达到一定的工作期限。

4、主要作用

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孕产期及流产期女职工生理特点引起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获得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重返工作岗位。 主要作用如下。

一是实行生育保险承认妇女生育价值。

二是实行生育保险保障女职工基本生活。

三是实行生育保险需要提高人口素质。

5、津贴发放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核定的月缴费基数,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顺产补贴()上年度参保职工本人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30天)享受生育育儿假的天数

)2)难产补贴((上年度参保职工本人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30天) )享受生育育儿假的天数

6、报销手续

生育职工个人或家庭成员凭下列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一)生育职工单位证明;

)2)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死亡证明);

)3)工作人员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报表

各地要求的文件不一样,具体必须联系当地部门。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的职工个人或家庭成员凭下列证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1)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证明

)2)工作人员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报表。

7、给付标准

1 )产假。 正常产假为98天,分为产前假期和产后假期两部分。 产前假期15天,产后假期83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人,增加产假15天。 流产假计划四个月,不满四个月的,给予十五至三十天产假; 4个月以上的情况下,休息42天。

2 )生育津贴。 产假期间,国家对女工怀孕期间实行收入保障制度,法律规定女工怀孕期间“不得降低基本工资”,并按国家规定的物价补贴照发。

3 )劳动和健康保护。 主要措施是女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 对不能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的不能忍受原岗位劳动的女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的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安排夜班工作,不得安排一定休息时间的女工应当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4 )哺乳期待遇。 婴儿未满1岁时,女工在一班工作时间内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胎每增加一个,增加30分钟,哺乳往返时间为工作时间。 哺乳期不得安排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夜班劳动。

8、法律依据

1994年7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原劳动部1994年12月14日公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劳动部发[1994]504号)。 有关规定是1988年7月21日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务院令第9号); 原劳动部1988年9月4日公布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险字[19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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