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市场的概念及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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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市场的概念
现代信托的形成标志着自然人从作为受托人的民事信托向法人作为受托人的商业性信托的转变。 以受托人利益为目的承担信托的活动,将信托作为商业行为,将信托业务作为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信托成为商业行为后,特别是其特殊的制度优势成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后,信托这种服务方式的供求总和形成了信托市场。 信托服务业实现其价值的领域也可以说是信托市场。 信托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市场。
(二)信托市场的主体
信托市场的主体是信托当事人。 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的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既是经济关系,也是法律关系,共同构成信托市场的主体。
首先,委托人是信托的创立者,是信托服务的需求者。 委托人有权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权,指定受托人,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根据我国《信托法》,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 )3)不履行债务的立场。 委托人按照规定通常应当具备五个方面的权利。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置及收支情况,有权要求受托人说明。
2、查阅、抄录或复制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托账户,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信托财产管理办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管理办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违背管理职责,因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财产损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处分行为,要求恢复或者赔偿信托财产的原状。
5、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有重大过失的,有权依照信托文书的规定解聘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聘受托人。
委托人的义务、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委托人地位的确立和委托人权利的获得,前提条件是将其合法所有财产委托受托人经营、管理、使用、处理,并签订相应的合同或者合同。
其次,受托人是信托服务的提供者,是对信托财产依照信托行为的规定经营、管理、使用、处理的人,通常指信托投资公司。 受托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权对信托财产进行独立经营、管理、使用、处理;
2、有权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取得报酬;
3、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方所负债务,有权要求由信托财产承担。 但是,因受托人自身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4、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有权要求辞职;
5、不得已时,有权委托他人代理信托事务;
6、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有权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向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索取报酬,或者获得信托财产的补偿。
受托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
2、诚信、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
3、自己的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入帐的义务;
4、有义务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置及收支情况;
5、对委托人、受益人和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6、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第三,受益人是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委托人享有的各种权利;
2、有权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
3、有权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无法偿还的债务
4、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受益人有权首先取得信托财产;
5、信托终止时,有权认可最终结算,只有受益人认可信托业务最终结算后,受托人的责任才算完成。
就受益人的义务而言,如果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业务的过程中,并不是因自己的过失造成损失,受益人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费用请求或损失补偿的要求,并从信托收益中扣除。 但是,如果受益人放弃了收益权利,可以不履行这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