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设计的五个要素

2022-07-21 18:40:49  浏览:313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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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收益

信托产品的收益在监管政策上不允许约定担保,目前的通行做法是以预期收益率的形式向投资者揭示。 通常,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国债利率水平。 信托产品与银行存款同属理财产品,信托产品风险较高,其收益率必须大于银行存款利率。 在国债发行期,信托产品的收益率设定也必须高于国债利率。 对于银行贷款替代类的银信合作产品,其收益率基本为贷款利率减去信托公司与银行的佣金比例。

2、不同类型项目的收益水平。 目前,集合资金信托的贷款类产品收益一般在6%-9%,其中工矿企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偏下限,房地产类项目偏上限。 证券投资类阳光私募信托产品,收益水平随市场行情变化较大,一般只会出现较低的预期收益率。 同一项目采用股权或权益投资信托方式时,给出的预期收益率水平一般较高。 另外,根据项目投资的期限和金额不同,信托产品的收益水平也不同。 期限越长,投资额越大,收益水平越高。

产品期限

信托产品期限的设计,主要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资金需求侧需求。 一般来说,资金周转项目期限为中短期,基础设施大型工程等建设项目周期较长,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介于两者之间,PE类项目期限通常最长。

2、投资者投资偏好。 时间越长,未来的不确定性越大,因此投资者一般偏好中短期投资项目,一般在3年以内,5年以下。

3、监管要求。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期限不少于1年。 上述前两个因素要综合考虑,从市场角度看,投资者偏好应该优先考虑。 目前实务中,多数信托产品期限为1-3年,既符合政策要求,也符合投资者导向。 对于一些长期项目,在设计上可以考虑信托融资、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多种融资渠道的对接方式,既满足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偏好,又能满足一些项目的长期资金需求。

风险控制

信托产品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 信托产品设计中主要针对前两类风险进行防范。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违约导致损失的风险。 对于信用风险,信托产品主要采用担保方式管理。 根据《担保法》,法定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信托产品设计中常用的有前三种。 其中,信托产品运用的“担保”措施主要是第三方提供担保,为信托产品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在实践中出现的主要是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大型企业、地方政府。 2008年,为控制银行风险,监管部门停止以“窗口指导”形式为商业银行融资性信托业务提供担保。 2008年12月,银监会下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明令禁止“银行不得在涉及银信理财科技合作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为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融资方除了作为信托项目提供担保外,融资方的控股公司和相关企业也多起到担保人的作用。 同时,对于最终由个人管理的企业,管理者自身(或夫妻)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也是当前信托产品风险管理的流行设计。 地方政府为信托项目提供担保。 以前采用的是“承诺书”等方式,但由于担保在法律认定上的无效性,近年来主要采用同级人大列入财政预算的方式。 在政信合作项目中,同时“捆绑”了地方银行和当地投资者,地方政府的信用在这类信托项目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市场的认可。 抵押/担保是融资方提供有效资产进行担保,常见的有房地产抵押、股票抵押、应收账款抵押等。 对于资产抵/质押等担保方式,一般折扣比例较低,一般为资产评估值的30-50%。 市场风险是指市场利率、汇率、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的风险。 在信托产品中,证券投资类阳光私募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该类产品在风险控制设计中主要采用结构化信用升级、设立预警点、止损等方式。 也就是说,以产品单位净值为基准,若出现亏损净额(预警点),信托机构达到要求第三方管理人限期提供补充保证金(或增加其他担保物)的更低净值标准(止损点),则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实行清盘

此外,对于部分项目融资,还可以采取封闭运作方式控制资金使用,保障还款来源。 例如,一些资本投资类信托产品通过专户管理(或账户监管)的方式控制回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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