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电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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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子供电单位收取的电价标准不同,各子供电单位运行维护用电量不同,其终端用户用电量不同,实行峰谷政策。电量按每个分表分配后,不同分供电单位的终端用户的收费价格客观上会有所不同。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不能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电,而需要由其他主体转供电的行为。转电费构成:物业公司、商业综合体等转电主体向所有终端工商户和居民住户收取的电费总和(包括转电主体经营者使用的用电,如办公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不得超过他们向县电力公司缴纳的电费总额。公司、商业综合体等转电主体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县电力公司缴纳电费,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工商户和居民用电户按照每表电量公平分摊。
现行的工商业用户转供电电价政策规定:
1.转供电单位向所有非直接用户(包括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之和,不得超过转供电单位向电网企业支付的电费总额。
二是移交供电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包括转供电单位)按照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并向用户公示电费分摊办法。
3.2019年7月1日起,向非直读用户收取的购前电价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不超过0.9203元(工商业单一电价低于1千伏时的高峰时段电价);差额部分以双方约定和移交供电单位实际支付为准。
四、非直联用户每户电表的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汇总表一致。
五、总表实行峰谷分时电价,而非直供用户有条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送电单位可按我省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对用户实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峰谷分时电价。
2021年,以江苏省为例,供电环节移交收费政策为1千伏以下:0.6664元/千瓦时,1-10千伏:0.6414元/千瓦时,20-35千伏以下0.6314元/千瓦时,35-110千伏以下0.6164元/千瓦时。大工业用电量1-10kV: 0.6068元/千瓦时,20-35kV以下:0.5968元/千瓦时,35-110kV以下:0.5818元/千瓦时,110kV以下:0.5568元/千瓦时,220kV以上:0.5318元。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发〔2019〕396号)规定,2019年5月1日起,送电主体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收费方式之一收取电费:一是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联营等协商解决;二是根据主送电机组电压等级目录,每月(定期)向终端用户预付不超过10%电价加价和线损的变压器。年底(定期)实际亏损多退少补,公示。对于价格违法行为,用户可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