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权法(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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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第十五章总则第一百七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对被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次.
第四部分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总则
第一百七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全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以协议为准。
第一百七十四条保证期间,被保证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用等。担保物权人可以优先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赔偿金等的补偿。有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满的,还可以交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未经债务人书面同意,允许其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北京饭店装修公司的担保债权既有财产担保又有他人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权利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行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在财产担保上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在财产担保上实现债权,或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