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征收细则(最新房产税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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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房产税在市、县、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人缴纳。全民所有的产权由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典当的,由典当商支付。财产所有人或者典当商不在财产所在地的,
第一条房产税在市、县、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人缴纳。全民所有的产权由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典当的,由典当商支付。产权人或者典当行不在产权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定、租赁纠纷未解决的,由产权托管人或者使用人支付。前款所列的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典当行、房地产托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的10%至30%扣除后的残值计算缴纳。具体减免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财产原值作为依据的,应当参照类似财产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出租的,以财产的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按照财产残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税率为1.2%;如果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财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占用的财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的业务经费为单位自有财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
4.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地产;5.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财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外,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