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是怎么来的?-它对明朝及后世有什么意义?-

2021-07-29 14:31:12  浏览:433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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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是怎么来的?它对明朝和后世有什么意义?

《大明律》是明朝的主要法律法规,是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历代执法的经验教训后详细制定的。《大明律》适应形势发展,改变了体例,调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个人身份的变化,重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出各部门法律的相对独立性,扩大了民法的适用范围,在“礼”与“法”的结合上呈现出新的特点。下面有趣的历史系列会给你详细介绍。让我们看看!

《大明律》在中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既继承了明以前中国古代立法的优良传统,又是明以前不同朝代编纂的法律文书的历史总结,也开启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

简介

《大明律》是明朝的一部法规,是明太祖朱元璋在总结历代执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详细制定的。《大明律》适应形势发展,改变了体例,调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个人身份的变化,重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出各部门法律的相对独立性,扩大了民法的适用范围,在“礼”与“法”的结合上呈现出新的特点。

《大明律》共分30卷。共有460个题目,包括五刑十恶、八官法、七户法、二礼仪法、五军法、十一刑法和二劳动法。这种以六个部门为六大法则总目的的安排,来源于《元典章》,与《唐律》在外观上有所不同,与《唐律》相比在内容上有很多变化。增加了“奸淫党”这一条,在上一代是没有的。

在量刑上,一般轻罪从轻,重罪加重。前者主要是指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后者主要是指针对起义、大起义等民众起义的严厉措施。不允许“奸党”、“交出接近任职的官员”、“讲部长之德”。它反映了明初朱元璋防止臣下夺权、投降党援的中央集权思想。

在刑法中,《大明律》起源于《唐律》,有五种刑罚,即所谓的正刑,而其他的,如杂罪、斩首、绞杀、迁移、充军、枷、刺青、赎、卒年、屠尸,都是承袭过去的。

朱元璋开始实行所谓的朝廷令,其他《大明律》中没有规定的刑部也相继出现。至于圣旨“圣旨”,杀人最惨,伤害最大。后来东厂、西厂、内厂相继建立,酷刑越来越严重,直到明朝灭亡。

明朝更注重法制的建设和实践,其中《大明律》是最重要的成果,经历了三次大规模的修订。《大明律》在中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既继承了明以前中国古代立法的优良传统,又是明以前不同朝代编纂的法律文书的历史总结,也开启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

明代《大明律》实施期间,不断受到“我说法语”的干扰,但这些干扰从未影响其作为正统法典的地位。

《大明律》的制定过程是在武元年(1367年)十月,左丞相李善长奉命与《皇史》交涉制定《大明律》。12月共编《律令》条430条,其中法律285条,命令145条。同时发布《律令直解》,说明《律令》的含义。洪武六年十一月,刑部尚书刘奉命在《律令》的基础上,指明《大明律》。

洪武七年二月完成,并在世界各地颁布。它的标题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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