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创业的错误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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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创业的错误意识 理论上,合伙是创业的一个很好的起点,但对于一些创业者来说,并不是最好的创业方式。
创业初期,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很多创业者承担不起。因此,合伙已经成为企业家在这个阶段经常选择的商业模式。但是,人们常说:“花不百日红,人不如百事。”再好的朋友,也有磕磕绊绊的时候,更何况创业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那么合伙创业需要注意什么呢?
合伙禁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独进入市场更加困难。由于人力、资金等原因,很多人不得不选择合伙发展。为了防止合伙纠纷,我们应该注意以下五个禁忌:
一个避免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合伙协议由合伙人依法达成,并以书面形式订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需要有书面协议。”因此,设立合伙企业,需要依法签订合伙协议,要知道合伙协议是确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解决纠纷的依据。书面协议是成立合伙企业的法律条件。对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拒绝核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难以成立。与他人合伙或者开办合伙企业,应当就出资、占用、退出、利润分配、债务负担等与合伙有关的重大事项,与各合伙人达成书面协议。如果已经打开了,要赶紧签字。
第二,避免一言不发。“谁不可信?生意这么忙,写东西都麻烦。”在合伙创业的过程中,资金投入、债务支付、债务回收、购买、出货等程序都非常繁琐。不管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算账,就算算,也要有证据。如果不是基于证据,就会产生摩擦和矛盾,最终会反目成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有其他合伙条件,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如果有差距,如何处理没有证据,有哥们良心的纠纷?合伙经营,证明合伙,需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出资额、债务承担的比例和金额,是否缴纳了合伙债务,并注意日常合作中对合伙成员凭据的收缴。为纠纷留下足够的证据,保护各自的利益。
避免谈论损失。“合伙就是把生意做大,不合伙?”当人们合伙时,他们经常避免谈论损失。
市场风险无处不在,合伙亏损屡见不鲜。所以,严禁赔钱。重要的是要知道,分担损失是导致伙伴关系冲突的重要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开办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未按照约定分担合伙企业债务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企业债务的,退出者应当承担清偿原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退伙人分担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参加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