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创业融资中的八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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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金融家的法律主体地位。刘先生是这家国营企业的承包人。从法律角度来看,他的代表职能是值得怀疑的。根据法律规定,刘先生作为企业的承包人,只享有承包经营权,无权处理企业的投融资等重大事项。既然企业是县办的,很可能是国企。国有企业是否需要融资由企业或其股东决定,即由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
换言之,未经企业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刘先生无权与投资者就投融资事宜达成任何协议。即使达成了协议,协议的有效性也需要事后经过企业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投资者的法律主体地位。刘先生正在寻找的投资者是一家外国投资公司在北京的代表处。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处不得从事与经营有关的任何经营活动。因此,代表处无权与刘先生签订任何投融资合同。
此外,中国法律规定禁止外国投资开发某些矿产资源。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外商投资公司或代表处,在没有对投资项目和融资人资质进行详细调查核实的情况下,轻易同意签订所谓的合资、合作协议,并要求融资人支付保证金或其他各种费用。融资人应仔细检查和核实融资人的情况,以避免被欺骗。
第三,投融资项目要符合中央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在中国目前的政策环境下,外资企业甚至民营企业都不允许进入很多投资领域。
第四,融资方式的选择。融资方式有很多,如债务融资、股权融资、优先股融资、租赁融资等。各种融资方式在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上有很大差异,对企业经营有很大影响。
第五,回报形式和方式的选择。比如债务融资,需要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本金的偿还方案、利息计算、担保形式等。投资者投资资本或其他资产取得投资项目公司股权的,需要重点关注股权比例、分红比例和时间等。相对来说,投资者更关心的是投资回报。
第六,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营计划和投资建议书。刘先生需要提供的文件是一份商业计划书。以上三个文件名称不同,内容相似,包括融资项目各方面的介绍。这些文件的书写要求真实准确,这是投资者判断是否投资的基本依据之一。
同时,文件的编写需要法律依据,例如,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