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法3——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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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无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监事或者无监事会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