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资本的三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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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资本的三个原则 现在创业的时候,很少有个人全权负责无限责任,更多的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来降低投资风险。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出资为限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必须依法宣告破产。这保护了投资者和经济不受系统的影响
经营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分散了风险,而且加速了资本集中。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执行“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数额,并经全体股东批准,否则公司不能登记成立。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与公司登记有关的全体股东的实缴出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商业零售型公司不低于30万元;主要从事商业批发或生产经营的公司不得低于50万元。
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存续期间,应当始终保持与其资本金额相等的财产,以防止资本大幅减少,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防止股东要求过多的利润分配,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资本不变性原则公司的资本一旦确定,就一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增加或减少,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本投资不能作为企业贷款偿还,只能通过利润分配。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或者发行股份;不能提出成立,只能发起成立。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者出资额度内承担公司经营风险,鼓励投资者敢于分散投资,通过优化投资组合获得最佳投资回报;从公司的角度来看,它还可以吸收多个投资者,促进资本的有效集中,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必然会促进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和决策的科学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