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布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政策 减免税费 可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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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布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政策 减免税费 可延期申报 【亿邦动力讯】截至1933年2月5日36020日,新型冠状病毒确诊肺炎24423例,其中浙江省确诊895例。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今天发布了《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包括减税免税、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退还失业保险费等。
以下是意见全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个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 帮助和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要素成本
1.加快实施小微企业降本减负新措施,降低小微企业的电、气、物流成本,有效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和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为期3个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
2.小微企业减免税费。因为疫情,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影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实难以缴纳,可以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疫情造成的小微企业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生产疫情防控材料的小微企业,要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3.延期纳税。对因疫情难以申报的小微企业,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延期申报。对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小微企业,企业应依法申请延期纳税,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对生产防疫控制物资的小微企业,优先审批延期纳税。(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4.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面临生产经营困难,无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经批准后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可完成相关补充手续。缓缴期届满后,企业应当足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医保局)
5.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于未裁员或裁员较少的参保小微企业,可退还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于投保的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有望恢复,并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小微企业,可在6个月内按照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返还标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6.加快相关财政资金的运用。加快各级财政对企业资金的拨付,确保各类资金一
9.加强信用救济。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交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我们将全力抢救。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放贷、切断贷款或打压贷款。对因疫情而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应给予展期、展期、减收或免征逾期利息等优惠。并妥善安排还款计划,直至“一级反应”解除。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小额再融资政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贴息优惠。积极争取中央政府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相关利息补贴政策的支持。(责任单位: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市中心支行、浙江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
10.降低融资成本。充分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贷款利率的导向作用,积极争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的倾斜,不断推进不还本续贷等还款方式的创新,推进包括循环贷款在内的中期流动贷款服务模式,促进再融资成本持续下降。灵活运用再融资、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贷款资金,力争到2020年将普惠小额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充分发挥地方应急贷款资金的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贷款。(责任单位: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
11.优化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网上服务,了解受疫情影响企业的情况及其资金需求,促进融资供求的准确匹配。积极运用中国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融资资金,降低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生产、运输、销售的重点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强金融机构服务效率建设,为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建立信贷、汇兑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配置特派员、专事,安排具体授信额度,简化授信审批流程,精简小微企业证明材料,有效满足企业流动性需求。(责任单位: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
12 .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作用。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重点为参与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的信用增级服务,有效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率。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对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收取再担保费,费率不超过担保责任金额的0.3%,省财政给予专项补贴降低费用。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的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局、省财政厅、市县(市、区)政府)
13 .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加强在浙江省分行(支行)的服务对接,加大对防疫单位和小微企业生产研发的金融支持力度
15.降低检验检疫成本。海关要求对预防和控制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物资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办理;入境援助、捐赠的防疫设备和物资,免征检验检疫费;对于因疫情而增加的商检项目,应根据实际成本收取费用,以减轻小微外贸企业的负担。(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16 .增加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小微出口企业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保证保险应有保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省银监局)
五.其他事项
17 .受疫情影响的其他类型企业,由市、县(市、区)负责认定,可参照本意见给予支持。
本意见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中央政府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并予以贯彻。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防治领导小组
2020年2月5日